广东观音山:枉顾事实 裁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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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原告东莞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东莞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原告2023年5月10日向被告书面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

事情经过,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香港人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和香港人余某、罗某兰夫妻分别在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司内建有两幢大别墅。其所占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樟木头镇石新社区集体所有,是潘某燕和余某花钱购买取得。通过隐瞒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编造相关材料,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其中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一家5口办理了5本土地使用证,余某、罗某兰夫妻办理了2本土地使用证。

该两处别墅所在地块是林地,原本规划用途不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违法办理了该两处别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办理了该两处别墅的规划许可证。

据了解,该两处别墅还存在用地少批多占、建筑面积少批多建的问题。其中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等5人被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是6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合计是600平方米,而实际用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米;规划许可的建设规模是一幢四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而实际建设规模是共6层,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余某名下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42.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28.5平方米,南面与罗某兰共墙;罗某兰名下的住宅用地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11.8平方米。

现在,余某名下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多达100多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有400多平方米;余某名下的楼房和罗某兰名下的楼房中间现在有四五米宽的过道,两栋楼房并没有共用一堵墙,夫妻俩人的别墅合计占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四层超过1000平方米。

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违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批准,将余某的建设规模许可变成1栋3层393平方米,将罗某兰的建设规模许可变成1栋3层共450平方米,将潘某燕等5人的规划许可变成一幢四层共800平方米。

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称潘某燕等5人的住宅楼共四层、建基面积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符合镇建设规划要求,同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另外,潘某燕一家5人的别墅和余某、罗某兰夫妻的别墅,均建造于观音山森林公园成为东莞市的市级森林公园之后,违反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告东莞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举报材料,请求被告对前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东莞自然资源局答复却是“建议您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反映”。

于是,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将东莞自然资源局告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东莞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却认为应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第一条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裁定驳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适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从标题上就可以看出是“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而不是“任何人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行政执行法权的公告”,公告仅限于“农村村民”。何谓农村村民?顾名思义,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潘某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某、罗某兰夫妻的身份是“香港人”,不具有樟木头镇石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显不属于“农村村民”,因此,就不能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进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具有重要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某法官枉顾事实,睁眼说瞎话,恣意枉法裁判,损害的不仅仅是法院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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